2023宁波市公租房家庭成员认定包括哪些?
家庭成员认定
【资料图】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其中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前款所说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具体包括:外出不满半年或者在境外学习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半年以上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口。
1.主申请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2.共同申请人是指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已成年子女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3.其他家庭成员是指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
4.在监狱内服刑的或者在政府举办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的人员(不包括自费人员),以及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得保障人员不得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5.下列情形的家庭成员,原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现在不是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现役军人。
(3)临时性(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派驻外地工作或者出境的人员。
6.现役军人不是本市城镇常住人口的,可以主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7.离异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8.正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或者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成员,不得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二)家庭成员变更。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更的,申请家庭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住建部门,区(县、市)住建部门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在提出保障申请之后、保障资格确认之前,申请家庭应根据变动后的情况重新提出保障申请,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开始受理、审核、公示及资格确认工作。
2.在保障资格确认之后、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货币补贴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家庭根据变动后的情况提出保障变更申请,区(县、市)住建部门应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并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保障标准。其中:
(1)主申请人死亡的,申请家庭应重新确定主申请人并提出保障变更申请。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当注销该家庭公租房保障资格。
(2)主申请人离异,自离异之日起一个月内,离异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协商内容确定主申请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主申请人,如双方均有抚养子女或均无抚养子女的,由女方为主申请人,但主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另一方可以重新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主申请人因服刑、死亡等原因不具备公租房保障主申请人资格后,原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成为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家庭困境儿童,在家庭其他条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公租房保障。
(四)严重失信名单是指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的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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