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村自留地吗?
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村自留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村集体是不能收回自留地的,除非是自留地出现了某些情况,村集体有权利收回。比如自留地连续2年抛荒弃耕、自留地使用者家庭进城落户、自留地使用者家庭消亡、国家或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自留地、村民自愿交回自留地等情况,村集体就能收回自留地。否则,村集体是不能无缘无故的收回自留地的。如果自留地被村集体强制或是随意收回,自留地使用者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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